陆杰华 谷俞辰 | 父母网络行为干预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影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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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网络行为干预对未成年人
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影响探析
陆杰华,谷俞辰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个人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和无线网络的快速普及,互联网的使用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已有研究表明,9—10岁的儿童大约在其6岁时就已经开始使用网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的调查也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 亿,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同时,未成年网民的网络使用深度也在逐年递增,2008—2015年,青少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从14.6小时升高至26小时,远高于网民总体上网时长的平均水平。随着未成年人触网更加广泛,其网络行为的多元化和碎片化也极大影响了自身的社会化过程,目前我国近40%的青少年面临网络沉迷的潜在风险,且其中6%~14%已经转化为确认的网络成瘾者。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不仅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紧迫性。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主要环境,与后者网络意识的形成有紧密联系,因而可以作为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的场所。已有研究发现,家庭支持通过减少个体压力来降低网络过度使用的风险,但整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个体网络重度使用中家庭功能的发挥讨论较少,仅有的一些研究关注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被动性影响,如家庭客观环境(经济水平、家庭类型、父母受教育水平、父母不良嗜好、家中有无电脑等)及家庭主观环境(与父母的关系、父母婚姻状况、家庭人员结构、亲密度等)所形塑的家庭功能对个体潜移默化的作用,或以亲密度、情感表达、矛盾性、独立性等维度衡量的家庭环境特征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的引导,但迄今鲜有研究探讨父母对子女网络使用行为干预的具体方式和不同效果。
本研究试图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做出一定程度的补充,以国外学者提出的“父母干预理论”为切入点,依据“2018年度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查”相关抽样调查数据,重点关注父母角色功能的发挥及其与子女间的互动是否能有效降低后者的网络沉迷水平,并通过实证研究重点分析父母不同的干预策略(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限制型干预)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差异化影响及具体作用机制。
二、研究回顾与评述:网络重度使用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一)网络重度使用内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本研究关注的“网络重度使用”概念主要参考“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 IAD),后者又称“网络依赖” “病理性互联网使用”“问题性网络使用”等,特指因为过度使用网络而造成身体、心理、家庭与社会功能的损害。该概念由美国心理学家Goldberg首次提出,指在没有成瘾物质的条件下个体上网行为失去控制,是一种因过度使用互联网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心理障碍及心理缺损,会造成社会适应不良与身心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Young等提出网络成瘾与赌博成瘾具有相同的特点,认为网络成瘾是一种不依赖成瘾物质的冲动-控制失调,即“一种对网络的心理依赖”,在停止或减少网络使用后,成瘾者会出现焦虑、急躁情绪等精神症状。另外一些研究者则提倡使用强迫性网络使用(compulsive Internet use, CIU)来界定网络成瘾,认为其更多的是一种网络依赖行为的非适应性问题,是一种人机互动的行为成瘾,即科技成瘾,主要表现为个体对上网有周期性、不可抗拒的使用冲动,即使在不使用网络时,仍不能避免生理或心理上的依赖性。而Davis则认为,成瘾需要依赖于某种物质,无节制的、过度的网络使用并不完全等同于网络成瘾,因而进一步提出病理性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 PIU)的概念,主要关注个体不恰当的网络使用行为,并认为此种行为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这种网络重度使用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方面,特殊的病理性网络使用(specific 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指依赖网络的特殊功能,如过度使用网络购物、网络赌博、网络游戏等,沉迷者依赖的并非网络本身,而是依赖于网络内容,互联网只是其沉迷行为的媒介;另一方面,一般的病理性网络使用(generalized 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则是一般性的、多方面的上网过度,其中涵盖在网上无明显目的地浪费时间,沉迷者大多希望维持虚拟的网络生活。
目前,学界对网络重度使用的概念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争论的核心在于其是一种类似于药物依赖的成瘾行为,抑或是类似于不良应对方式的问题行为。不过,学者们对其的理解都是从个体生理及心理上对网络过度依赖所导致的上网行为不可控展开的,因此,本研究参考《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的定义,认为网络重度使用指以娱乐为目的过度地、持续地(一般12个月以上)使用互联网,导致明显的学业、职业和社会功能损伤的冲动失控行为。
在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影响因素方面,诸多研究认为,男性相较于女性更容易沉迷网络;但进一步研究发现,二者在使用时长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是社会文化和性别个性导致其在使用偏向上有所区分,男性较为偏向网络游戏和网络色情成瘾,女性则偏向网络购物和网络关系成瘾。易晓明对近2000个学生样本的调查发现,网络重度使用风险随着年级升高而增加,但各个年级学生的发生比例并无显著差异;也有研究指出,年级越低,个体的网络过度使用倾向越明显。梁虹等对国内4个省2361名青少年的调查发现,随着年龄增长,个体的网络使用程度有所加深;但也有研究发现,网络过度使用现象与个体年龄间不存在明显关系,而是与接触网络的年龄有关,低龄时接触网络的个体可能由于触网时间长、接触时心智不成熟等原因产生严重的网络依赖问题。除触网年龄外,较高的网络使用能力一般也会带来更多种类、更深层次的网络使用行为,导致青少年更高频率地暴露在互联网场域中,产生网络沉迷风险,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总体来看,虽然研究结果存在差异,但都呈现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发生的普遍性。
(二)父母干预相关研究
人与情境交互理论认为,个体与周围环境间的相互作用会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网络重度使用即是个体与现代信息技术交互影响而产生的消极结果。而家庭作为对个体发展影响最直接和个体接触时间最长的一个微系统,可以有效削弱这一消极影响。在家庭系统的运作过程中,父母为尽可能规避媒介消极作用而主动实施的各种管理子女网络使用的措施统称为父母干预(parental mediation)。围绕子女媒介使用过程中的家长干预,国外学界在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提出了父母干预理论,但在国内学界,该理论的应用尚未完全普及。
父母干预的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新闻传播学对父母干预儿童收看电视节目的研究,特指父母为发挥媒介的积极作用、避免媒介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而主动采取的各类措施,具体包括父母对未成年人所接触的媒介类型及内容进行控制、监督和解释的所有策略。最初的父母干预行为通常划分为限制型干预和积极型干预两类,前者指父母对未成年人媒介使用的时长、内容、周期等做出规定并进行限制的行为;后者指父母在子女使用媒介的过程中,与其就媒体内容进行解释、互动、讨论的干预策略。已有研究显示,不同的父母干预策略对子女网络使用行为的作用机制存在着明显差异,部分学者认为限制型干预对未成年人发挥了重要的保护性作用,有效规避了过度使用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也有研究发现了限制型干预的负面效应,如有可能引起亲子关系恶化、子女逆反心理等,尤其是未成年人正处于重要的生命历程转折阶段,父母对其上网行为的限制和管控更可能会激起孩子的强烈反抗,产生消极影响。相较之下,积极型干预旨在帮助未成年人理解网络内容,建立正确的媒介使用观,帮助未成年人的认知发展。
随着媒介的持续发展迭代,父母干预理论的应用边界随之拓展,学界也对父母干预模型进行了修改和扩充,部分学者在限制型干预和积极型干预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种干预类型——监控型干预,即未成年子女使用媒体时,父母的角色在场会对其网络使用情况形成隐性监督机制。有研究表明,父母掌握未成年子女的上网内容能有效规避其网络沉迷风险,进而修复和完善个体发展功能,通过监视子女的网络使用也能够使父母的干预行为更加有效;也有学者强调,监控型干预能否发挥引导作用还与未成年人关注的网络内容直接相关。此外,近年来学界基于社会学习理论和日益普遍化的“低头行为”,还关注父母行为示范的重要作用,但尚未将其纳入主要干预类型之中。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模仿角色,父母的行为表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未成年人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学习家庭中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范,父母频繁使用网络无形中增加了未成年子女的上网频率,前者网络滥用等不良表现是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重要原因。
时至今日,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及其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在广度和深度的层面都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但是,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集中在对网络重度使用的负面影响进行描述性说明,并未深入研究引起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具体机制,导致难以对根治或者缓解这一问题提出有效建议。部分提出改善方向的研究也基本为政府政策、社会参与等宏观层面,对微观家庭内部的直接防控机制讨论较少,也没能细化不同干预策略的影响维度及其内在的作用机制。本研究旨在对不同干预策略及其调节作用进行补充,研究结果将有助于从父母干预的视角规避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风险,为父母采取适宜举措调节未成年子女的网络使用提供可行参照。
三、研究设计:对父母网络使用行为影响机制的检验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假设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8年度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查”,以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为目标群体,涵盖全国六大区域的一、二、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使用腾讯问卷系统作为调查工具,并取得受试对象和监护人的知情同意。通过设置电子问卷,被访者可以通过微信、QQ等途径访问填答。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最终共采集了6956个未成年人样本数据,有效回收率为61%,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最终获得的调查数据分为个人信息、网络使用情况、网络风险、父母教育四个部分的信息:个人信息为受访者的基本人口学特征,如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居住地等;网络使用情况为受访者的基本网络使用行为,如触网时间、上网设备、上网地点等;网络风险部分主要收集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网络沉迷、网络暴力、网络诈骗、隐私保护等;父母教育部分则针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干预情况,包括父母网络行为、对受访者的上网限制等,因该部分并未涉及积极型干预的相关内容,本研究受调查数据限制,仅考察限制型干预、监控型干预以及父母行为影响的三类干预策略,并将行为影响视为“示范型干预”。
借鉴以往研究,未成年人是否出现网络过度使用问题通常会受到性别、年龄、居住地、受教育水平等人口统计学因素及自身网络使用特征的影响。此外,父母对子女网络使用过程的差异化干预策略与后者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具有相关性,但干预策略并非都行之有效,不当的干预方式可能会降低干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不同的干预策略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如父母使用网络频繁的未成年人在被限制上网时,会对父母权威产生更激烈的抵抗情绪,也更排斥父母对自己上网行为的关注与了解,加重子女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而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过程中角色在场更积极的父母,可能会提高限制型干预的针对性与科学性,即越了解子女网络使用行为的父母,限制未成年人上网越能有效降低其网络沉迷水平。因而需要将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与限制型干预结合起来讨论,考察三者之间的调节作用。
结合既有研究文献和具体社会情境,本研究的基本假设为:在控制个体特征的前提下,监护人在多个维度的干预策略可以有效调节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对其网络重度使用风险产生差异化影响,且不同干预策略之间存在调节效应。具体而言:
假设1 在控制个体特征的前提下,父母的网络使用行为对子女存在示范性影响,父母使用网络的强度越大,越可能增加未成年子女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
假设2 在控制个体特征的前提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网络使用行为越了解,越能形成对后者的监控作用,可能降低其网络重度使用倾向。
假设3 在控制个体特征的前提下,父母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网络行为,对后者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存在显著削弱作用。
假设4 父母的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及限制型干预之间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父母过度使用网络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行为引导,从而削弱监控型干预与限制型干预的积极作用,而父母在子女上网过程中的角色在场可能会通过提高限制型干预的针对性,强化其对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积极作用。
(二)分析策略与变量操作化
1.分析策略
拟定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未成年人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关键解释变量为父母的干预策略(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限制型干预),同时将性别、年龄、居住地、受教育水平等人口统计学因素及其自身的网络使用特征纳入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以克服遗漏变量带来的统计偏误。而后构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探究其具体作用机制,以样本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为因变量,并引入可能会对因变量造成影响的分类变量和连续变量,设置得到模型表达式为:
其中,P表示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的概率,对每个自变量而言,其变动一个单位对被解释变量发生比(P/1-P)的影响OR值=exp(βi),即OR值大于1时,意味着个体网络成瘾的发生概率增加,小于1则自变量对事件发生概率具有负向影响。xk表示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的影响因素,包括个体特征和父母干预策略;α表示常数项,βk表示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项。
利用该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样本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进行分析。本研究共建构三个模型:模型1仅包含控制变量;模型2包含控制变量、示范型干预变量、监控型干预变量、限制型干预变量,探究父母行为示范、角色在场、直接限制对子女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作用;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与限制型干预的交互项,考察三者之间的调节效应,以深化对其作用机制的讨论。通过建立三个模型,分别考察新加入变量自身的显著性及其对总体模型解释力的影响,从而深入探究每一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实际作用效果。
2.变量操作化
既往研究的调查结果表明,上网时间越多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得分越高,两者呈正相关关系。然而随着线上学习的普遍化,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采用网络手段获取知识和完成作业,部分学者已经发现,网络使用时长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需要引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对样本的网络沉迷水平进行精确评估。如表1所示,基于“我曾经因为上网/玩手机忘记吃饭或睡觉”“我曾经因为上网/玩手机使得学习成绩下降”“我尝试过没事的时候不看微信/QQ等社交软件但很难”三个调查问题进行赋值,以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学业表现受损、社交依赖加剧三个基本维度测量样本的网络沉迷倾向,若出现其中两类及以上问题,则认为未成年人存在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并对样本赋值为1,得到关于样本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二分变量。
关键解释变量方面,父母对子女网络行为的干预策略存在不同向度,本研究参考相关理论和学界已有研究,将其区分为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限制型干预三类干预措施。考虑到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接近全民普及,被调查者的父母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近100%,因此,不以是否上网作为示范型干预的测量变量,而是进一步考量父母网络使用行为的广度与深度,对问卷“父母教育”部分的“您父母在上网时是否做下列事情?”的多维度回答进行加总处理,即父母是否在上网时存在玩微博、用社交网络(如微信、陌陌)、听音乐、看直播、看短视频、打游戏、网络购物、检索查找的上网行为,生成关于父母示范型干预的连续变量。基于问卷“父母教育”部分的“您觉得父母是否知道您上网时在做什么?”生成关于父母监控型干预的虚拟变量,认为“不知道”和“知道一点”为“基本不知道”,并赋值为0;将“大部分知道”和“都知道”视为“基本知道”,赋值为1。而后进一步对父母限制情况展开分析,基于对“您的父母是否限制您什么时候能上网或者上网多长时间?”问题的回答生成关于父母限制型干预的虚拟变量,将“限制”赋值为1,“不限制”赋值为0。
控制变量方面,在考量性别、年龄、居住地、受教育水平等基本人口统计学因素之外,还应将可能影响样本是否沉迷上网的网络使用情况纳入模型。个体触网年龄越早,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和习惯程度可能越深,对其网络使用行为产生潜在作用,由此将样本触网年龄作为反映其网络使用情况的另一指标。此外,网络使用能力越强的未成年个体,越能发掘更多种类和更深层次的网络功能,网络成瘾的可能性越大。基于网络使用情况部分对被访者8类网络操作熟练程度的调查,加总形成关于个体网络使用能力的连续变量。互联网功能庞杂繁多,已有研究表明,不同的网络使用结构造成的网络成瘾风险也有所差异,本研究根据“在过去一个月里,您是否经常在网上做下列事情?”问题对网络学习、社交、娱乐、购物等方面的19种网络使用行为的考察,并区分“从不”“至少每周一次”“几乎每天一次”“每天几次”“几乎总是”的不同频率,加总后分别形成关于个体网络学习行为、购物行为、社交行为、娱乐行为的连续变量。
完成变量操作化后,使用个案剔除法(listwise deletion)处理各变量缺失值,并去除18岁以上的样本。同时,为了避免居住方式对变量间关系的干扰,仅选择与父母同住的4212个受访者,以保证父母干预的直接性。处理后的样本与总体样本在性别、居住地、受教育水平等人口统计学因素上的分布基本保持一致,且在年龄均值上的差异较小,可以认定剔除缺失值样本对本研究的分析影响较小,利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展开后续分析。
根据操作化后的变量数据(表2),不存在重度使用倾向的未成年人占74.43%,存在重度使用问题的未成年人占25.57%,表明我国青少年网络沉迷水平整体上仍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但网络过度使用问题仍不容忽视。自变量方面,在与父母同住的受访者中,监护人的网络使用强度平均得分为2.90,表明其互联网使用虽然普及度高,但网络行为较为单一,尚未表现出明显的多样化和深入化特征。同时,59.69%的父母基本了解子女上网时在做什么,但高达40.31%的父母基本不知道子女的上网行为,整体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仍不够了解,尚未完全掌握子女的网络行为特征。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超过一半的父母对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反映出大多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过度使用有所警惕。因此,父母能否在家庭内部正确扮演恰当的社会角色、引导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在其成长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且这种干预涵盖了多种策略,包括父母自身的示范作用、正确的网络行为教育、对网络沉迷情况的控制等角色功能。
四、主要分析结果
本研究主要借助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处理后的调查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以对父母网络行为干预与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具体关系做出实证探究。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二项Logistic回归结果表明,三个模型的模型系数综合检验卡方值均在p=0.001的水平上显著。如表3所示。
模型1呈现出人口统计学因素和网络使用特征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作用效应,其中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在网络沉迷水平上显示出明显区别,前者在网络沉迷的卷入程度明显高于女性,重度使用问题的发生比为女性的1.35倍。这主要由于性别差异通过网络使用行为结构和倾向对个体网络沉迷水平产生影响,男性通常对网络技术的探究力强,个性中带有尝试和冒险特质,往往导致其对网络游戏等虚拟情境更为沉迷,女性则多沉迷于社交平台。年龄和受教育水平与个体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可能与调查对象为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集中为中学阶段有关,样本的年龄分布较为集中,初中与高中的受教育水平也未呈现出明显的网络成瘾差异。居住地城市等级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水平的影响显著,一线和准一线城市相较于二、三、四线城市的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的发生概率更低,这与全国妇联发布的《新时代女童及家庭网络素养调研报告》的结论相吻合,主要由于较高等级的城市使用网络的青少年较多,学校和家庭对互联网应用的思想和行为教育意识较强,在控制网络风险方面更加完善和全面,未成年人产生沉迷问题的情况较少。此外,低等级城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接受教育的认知普遍较低,个体投入在课业上的时间少也会导致自身更容易面临网络重度使用的风险。同时,更高等级城市的游乐设施更加完善和多样,如游乐场、博物馆、体育馆等,未成年人的娱乐选择更多,一般可以作为互联网的替代品,直接减少其网络使用行为。触网年龄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作用并不显著,相较之下,熟练使用网络的能力是减轻未成年人网络依赖的重要因素,网络使用能力每增加1个单位,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可能降低2.86%,这一点与前文预测有所不同,可能由于接触网络时间更长的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认知和了解更加深入,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理性的网络使用规范,规避了内容、强度等方面的网络失控行为。此外,不同的网络使用结构与未成年人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存在相关关系,尽管随着各类线上学习平台和互联网学习资源的普及,借助互联网学习新知识、巩固练习、完成作业等成为现阶段学生的新型学习方式,但使用网络进行学习并不会造成未成年人的网络重度使用问题;而相比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网络成瘾的网络购物行为,网络社交和网络娱乐则显著预测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水平,网络社交和娱乐行为每上升一个单位,个体网络重度使用的可能性分别提升3.98%和8.22%,说明上网娱乐相较于社交平台更容易使青少年丧失时间观念,造成其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真空,引起个体的不真实感和网络重度使用问题。
模型2纳入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网络行为的三类干预策略。在控制个体人口学因素和网络使用特征不变的情况下,父母上网强度每增加1个单位,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发生比增长5.02%,说明父母的行为表现是未成年人行为养成的主要影响因素,示范型干预对子女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因此,假设1得到验证。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网络使用的了解程度与后者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父母了解上网情况的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发生比为父母不了解的0.61倍,说明父母的角色在场对子女上网行为形成了隐性的监督机制,使其更加自觉地控制自身的网络使用行为,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水平,假设2得到验证。相较之下,父母限制未成年子女网络使用对后者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存在显著的正预测作用,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进行限制,使后者的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发生比上升了80.04%,亦即限制型干预对子女网络沉迷水平产生了回旋镖效应,该效应的出现可能与子女的逆反心理有关,即当未成年人感到自己使用网络的自由受到父母威胁时,会相应产生愤怒情绪,并且对干预行为进行抵制,如变本加厉地使用互联网,以此寻求自身独立,从而增加网络重度使用的可能性,假设3被证伪。
模型3旨在关注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限制型干预三者之间的调节作用,由此可以发现,加入交互项后,示范型干预、监控型干预、限制型干预本身对个体网络重度使用倾向的作用方向并没有发生改变。而父母的示范型干预对监控型干预和限制型干预不存在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尽管父母的行为示范是影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程度的强有力因素,但并不能消解父母不了解子女上网行为或是强制限制上网对其网络沉迷的负面影响。而监控型干预对限制型干预存在负向调节作用,即尽管父母限制未成年子女使用网络可能会引起后者的逆反心理和反弹情绪,造成进一步的网络沉迷,但更加了解子女上网情况的父母可以通过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合理的干预策略,削弱限制型干预的消极影响,降低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的可能性。
总结而言,在控制个体人口特征的前提下,父母多个维度的干预策略都会对未成年人互联网认知和使用行为产生作用,且不同策略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父母良好的行为示范和充分的隐性监控在事实上可以减轻个体特征可能造成的网络沉迷风险,但强制性的限制干预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叛逆,引发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系统内部环境作为社会化的初级场域,对个体发展存在多方面的深度影响,提高并改善家庭功能可以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的发生率。
五、结论与讨论:家庭与社会应形成合力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学界从行为、心理、药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干预策略,而本研究旨在说明,父母在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进行多方面干预,能够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降低后者网络沉迷水平,家庭社会化及其内部规训可以成为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问题的新思路。概况而言,本研究通过相关性、因果性、差异性等多个维度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和社会化的主要场域,未成年人行为方式的形成是父母行为及场域规范的内化,父母的网络使用强度会对子女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产生示范性影响。父母使用互联网的强度越大,越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网络依赖行为,父母需要通过自身行为规范创造更加积极的网络使用环境,发挥示范型干预的作用,规避子女网络沉迷风险。
第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网络使用的了解程度对后者的网络重度使用倾向产生隐性监督效用。父母的角色在场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形成隐性压力,使其进行一定的自我规范,对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上网、合理控制上网时间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父母基于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情况的了解,展开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限制,从而降低其网络沉迷水平。
第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网络使用进行限制对后者网络重度使用倾向存在正向预测作用,但父母在子女使用网络时的角色在场可以提升其限制行为的科学性、积极性、有效性,降低未成年人网络重度使用可能。相关研究表明,温暖理解的教养方式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保护、过度干涉、拒绝否认、严厉惩罚等极端管控则会加剧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父母应关照子女的心理状况和情绪反应,寻找合适的教育方式和干预强度,形成家庭内部的有效互动,以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网络。
当然,家庭也需要与社会形成合力,以强化干预策略的实施效果。具体而言,互联网内容生产和分发领域应尽快实现清晰严格的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尤其注意对网络娱乐(游戏、短视频等)和网络社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在访问权限和使用时间等层面的限制,并运用实名认证制度和人脸生物特征识别,积极研发设立智能终端产品控制技术,方便家长直接监管未成年人上网。此外,父母可以在专业社工的指导下,帮助孩子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专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组织还可以开展各类专题研究,在政策导向、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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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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